|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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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肥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三支公司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巨野顺昌运输有限公司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梁山顺昌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福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29×××××.23元(该款项可直接汇入***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肥西县支行山南营业所62×××76账户)。 二、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29×××××.23元(该款项可直接汇入***开户于中国农业银行肥西县支行山南营业所62×××76账户)。 三、***、肥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10×××××.59元, 四、***、梁山顺昌物流有限公司、巨野顺昌运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10×××××.59元。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动履行款项可以直接汇入福鼎市人民法院开户于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帐号为***90018638的帐户)。 本案受理费3976元,减半收取1988元,由***负担318元,肥西顺安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35元,***梁山顺昌物流有限公司巨野顺昌运输有限公司负担8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