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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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绥中县人民法院(2020)辽1421民初448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垫付款项300,000.00元,并自2020年1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给付完毕时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00元、保全费2,020.00,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00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