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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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500元及利息(以19,50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照月息2分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