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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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 山东世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本金259451.62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逾期利息; 二、被告山东世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世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支行对被告***位于新泰市城区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96元,由被告***、***、山东世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