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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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垫付的163541.41元及利息损失(从2020年1月1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垫付执行费7308.44元及利息损失(从2020年3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7元,原告***负担313元,由被告***、***负担3694元;公告费以实际支出为准,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