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8)鲁1312民初4525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付被上诉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5月7日计算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被上诉人临沂天元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减半收取117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4-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