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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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行贷款本金296733.83元和该款至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至2020年9月7日利息、罚息和复息39283.11元,2020年9月8日起按2019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5%的1.5倍计付罚息,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息,每年1月1日调整一次)。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行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7847元。 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行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汕头市潮阳区×××××××××××××、562号(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汕潮阳字第××××××号)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对被告***、***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潮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9.04元,案件申请费2279.68元,公告费600元,共计9458.72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共同负担9408.72元。原告已预交的8858.72元,扣除其应负担的费用后,余款8808.72元本院予以退回,五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案件申请费8808.72元,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交纳;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公告费600元由五被告在履行还款义务时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19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