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四会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284民初392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884X。 负责人:李汉邦,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政,广东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智骞,广东立顺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公民身份号码:441************619。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夏睿娜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敏娟 |
裁判日期 | 2019-11-13 |
发布日期 | 2020-03-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