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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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东莞康华医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共计98487.21元,品除已支付的9999元,尚应赔偿88488.2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承担300元,被告***承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8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