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海宁田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荣昌区五洲五金装饰城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宁田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28600元; 二、驳回原告海宁田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148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8658.80元,被告二负担人民币489.2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3-0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