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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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22民初4665号 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修善,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成,该行法律顾问。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男。 被告:***,男。 原告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山东莒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春 二零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姚志芹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