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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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货款51844元,并自2020年3月1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支付逾期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96元,减半收取54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