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新泰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82民初1451号 原告:山东新泰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赵丽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该公司职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山东新泰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新泰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山东新泰齐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刘恒兴 二零二零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王宁  | 
    
| 裁判日期 | 2020-03-10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