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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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包吉日木图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劳务费10000元及逾期利息2920.3元[(10000×5‰×55个月+10000×5‰÷30天×3天,2016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10000×3.2‰×5个月+10000×3.2‰÷30天×5天,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25日止)],合计12920.3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元,由被告包吉日木图负担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2-20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