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市阎良蜂蜜加工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货款168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x日万分之一点七五x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366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负担530元,被告***负担1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