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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盛源供热供水有限公司 延边鼎盛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吉林省质量技术评鉴中心 沈阳市和鑫锅炉辅机制造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排除妨碍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延边林业中级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2017)吉7503民初16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吉林省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盛源供热供水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2017)吉7503民初民初16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辽阳锅炉厂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取回型号为SHW29-1.25/130/70/A11的40吨锅炉”为“辽阳锅炉厂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立即取回由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盛源供热供水有限公司处存放的型号SHW29-1.25/130/ 70/A1140吨锅炉组件”; 三、变更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2017)吉7503民初民初16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辽阳锅炉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吉林省长白山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盛源供热供水有限公司锅炉拆除费265478元”为“辽阳锅炉厂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长白山保护开发区盛源供热供水有限公司支付锅炉拆除费用200000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共计200元,由辽阳锅炉厂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