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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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市第三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9529.52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支付被告***垫付费用共计64121.78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41元,减半收取1520.5元,鉴定费2700元,共计4220.5元(原告***已预交受理费708元、鉴定费2700元,共计3408元,被告***已预交1625元),由被告***负担2595.5元,限被告***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