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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一汽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一汽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00元、残疾赔偿金98984.00元、误工费5016.00元,合计12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0元,合计12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一汽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剩余医疗费122667.09元、剩余误工费14402.52元、护理费50198.30元、伙食补助费23900.00元、交通费460.00元、住宿费21000.00元、营养费8000.00元、安装、更换、维修、保养假肢费用445600.00元、复印费28.20元、鉴定费3900.00元,合计690156.11元的30%为207046.83元,律师代理费12000.00元,总计219046.8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决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自行负担219.00元,由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一汽支公司负担328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3
发布日期 202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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