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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饶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确认饶平县**************屋和饶平县******委会广场南牡丹园10幢602房为原告***与第三人郭桂洲的共同财产,原告享有上述房产二分之一的产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639.04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2-07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