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公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吉林白城风电分公司 江阴远景投资有限公司 洛阳晏奇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华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2021)豫03委赔1号 |
| 案号 | - |
| 案由 | 错误执行赔偿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家赔偿决定书 (2021)豫03委赔1号 赔偿请求人:江苏华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庄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周松彪,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孟公严,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储凌玄,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赔偿义务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九都东路**号。 负责人:袁宪伟,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贾伟,该院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华军,该院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赔偿请求人江苏华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错误执行申请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02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本院赔偿委员会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质证。赔偿请求人江苏华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储凌玄,赔偿义务机关的委托代理人贾伟、李华军参加了质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21年1月,江苏华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错误执行为由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2416817.33元,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豫0302法赔1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决定对赔偿请求人江苏华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江苏华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请求:1、依法撤销(2021)豫0302法赔1号《不予受理决定书》;2、责令赔偿义务机关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支付申请人国家赔偿2416817.33元及相应的利息(以2416817.3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事实与理由:江苏华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创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2019)苏0282破申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华创公司破产清算,并于2019年12月10日指定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江苏公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合体为华创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管理人在接管华创公司时发现,老城区法院执行局于2019年12月2日作出(2019)豫0302执705号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载明对华创公司执行到位2416817.33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三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管理人认为:老城区院执行局在华创公司破产清算后执行到位2416817.33元为华创公司的财产。后管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五条(以下简称“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破产申请受理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程序未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中止的,采取执行措施的相关单位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多次发函要求老城区法院对于该笔费用执行回转,但是老城区法院一直以该笔款项已经支付给洛阳市晏奇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为由至今未归还华创公司该笔款项。 管理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老城区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但老城区法院于2021年2月24日作出(2021)豫0302法赔1号《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不予受理的理由为:①其在收到管理人发函的破产相关材料时执行案款已经分配给当事人,不属于执行错误;②华创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不具有申请国家赔偿的主体资格。管理人认为:①虽然管理人发函给老城区法院时其已经将执行款项分配给当事人,但是根据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五条的规定,破产法明确规定的债务人资产,老城区法院在管理人发函后理应纠正自己的错误行为,依法返还属于华创公司的资产;②华创公司虽然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是其并未工商注销,其仍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老城区法院以华创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不具有申请主体资格没有法律依据。综上,管理人认为老城区法院对于华创公司执行到位2416817.33元属于执行错误,应当返还华创公司,老城区法院现无法执行回转导致华创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依法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洛阳市老城区人法院答辩称:江苏华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我单位国家赔偿一案,我单位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江苏华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没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洛阳晏奇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根据申请人洛阳晏奇科技有限公司向我院提供的财产线索,我院于2019年11月6日向江阴远景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11月8日向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吉林白城风电分公司发出第三人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要求上述两公司履行对本案被执行人江苏华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到期债务,两公司分别于2019年11月8日、2019年11月13日收到通知后,未提出异议,江阴远景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将到期债务1000717.33元转入我院账户,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吉林白城风电分公司于2019年11月28将到期债务1416100元转入我院账户,共计2416817.33元,扣除执行费28941元后,余款2387876.33元已转至本案申请人指定的账户,案件已于2019年12月4日执行完毕。该案结案后,江苏华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20年1月3日向我院发送通知要求将本案执行到位的款项转至管理人账户,后要求该案执行回转。针对该问题,我院已复函告知不符合执行回转条件,主要理由一是我院截止本案结案未收到破产相关情况的通报和中止执行函,不知宜兴巿人民法院受理江苏华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二是本案申请人作为江苏华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已知债权人,未收到破产管理人的债权申报通知,也不知该公司破产一事;三是我院向被执行人江苏华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该公司也未告知宜兴巿人民法院已受理其破产清算。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赔偿请求人江苏华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错误执行为由向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的请求属于国家赔偿的受理范围。虽江苏华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但其作为赔偿请求人主体适格。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以“赔偿请求人主体不适格、该案不属于国家赔偿受案范围为由”,裁定对赔偿请求人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立案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经本院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0302法赔1不予受理案件决定; 二、责令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对江苏华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予以受理。 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 二零二一年四月七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4-07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