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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福建南平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连建廉租房余款1530257元及利息(从2018年3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连建廉租房余款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福建南平锦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261.43元,减半收取10130.71元,由南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