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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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贷款本金278264.41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以本金278264.4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20年4月27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以本金278264.4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付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600元; 三、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有权对被告***所有的牌号为闽AB××××,发动机号为2785xxx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之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7元,减半收取2903.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0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