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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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宜华集团(丹东)置业有限公司 丹东鸭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确认原、被告2007年5月25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于2019年5月17日解除; 被告大连宜华集团(丹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后立即向原告***给付其欠付原告的房屋租金72万元; 三、被告大连宜华集团(丹东)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其欠付原告***的房屋租金利息(利息以欠付年度租金依次计算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5200元,由被告大连宜华集团(丹东)置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若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不交上诉费,则视为自动放弃上诉权。 |
| 裁判日期 | 2019-07-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