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向***在杭州市××镇××内(或同类地段范围内)安置一套50平方米左右的房屋;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不少于三套的安置房源供***选择。若***在十五日内不作明确选择的,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自第十六日起的十日内向***支付货币化安置款5755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由***、***、***、***、***、***负担12933元,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46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杭州市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