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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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正兴合成革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徐州市中心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护理费211920.4元(先行支付5年的费用即11808.4元,剩余的费用每5年支付一次,每次支付66704元); 四、被告***给付原告***鉴定费140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748元,保全费1020元,计8768元,由原告负担1038元,被告***负担6480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1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