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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
江苏协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班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2500万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工程进度款1500万元,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95倍,自2020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工程进度款1000万元,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95倍,自2020年3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在2500万元工程款范围内,就其承建的“苏州中润丽丰商业中心(南区)”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驳回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新区支行商业街支行,开户名称: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账号62×××66。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4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85480元,由原告通州建总集团有限公司负担3480元,被告苏州中润丽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82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21-03-18
发布日期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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