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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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八保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利斯特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利斯特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500元、租金1288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1.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每月26日起以368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以8464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自2021年2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利斯特融资租赁(广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1-02-26 |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