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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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巧米郎食品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 山东高越仪表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临沂市巧米郎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剩余借款本金1604405.25元,并支付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5月28日,罚息51539.96元、复利725.99元;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双方订立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 二、被告临沂市巧米郎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30000元; 三、被告***、***、山东高越仪表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和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高越仪表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向被告临沂市巧米郎食品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80元,减半收取9990元,由被告临沂市巧米郎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31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