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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津滨海联投控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盛泰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债务本金119164655.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623元,由被告天津滨海联投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12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