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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西广开支行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天津捷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4000元。

以上执行事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给付款直接打入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西广开支行开设的账户中,户名: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账号:0302××××2613)。

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2-20
发布日期 2021-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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