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渤海新星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天津渤海新星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18697.50元。 二、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天津渤海新星商贸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40709.1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8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77988.4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天津渤海新星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30元、公告费(以实际发生金额为准)由被告南通启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1-08 |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