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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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 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爱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剩余本金104773141.60元及利息、罚息(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10月13日期内利息以104773141.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计算。罚息以104773141.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基础上再上浮50%为准从2020年10月14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对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位于博爱县新济路北侧的土地使用权【博国用(2015)第020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在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仍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清偿前述债务后有权向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老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56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博爱三峡益众新能源有限公司、重庆三峡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17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