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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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能成套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华昊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时代泰科净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华昊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时代泰科净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20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被告山西华昊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