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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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73359元; 二、被告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12516元(73359元×4.875%÷12个月×48个月,自2017年6月至2020年12月);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3元,送达费160元,合计1133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新疆福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