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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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金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宁夏林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宁夏通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宁夏心灵之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通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清偿原告宁夏金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75719元、利息257269元(2016年1月25日至2017年2月28日的利息),合计1232988元;2017年2月28日之后的利息以97571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为止; 二、被告宁夏林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宁夏林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夏通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宁夏金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80元,原告宁夏金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303元,被告宁夏通恒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宁夏林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79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6-2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