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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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科龙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宁夏鑫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宁夏鑫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银川科龙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租赁费90000元及违约金13500元,合计103500元; 二、驳回原告银川科龙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77元,原告银川科龙源起重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2392元,被告宁夏鑫勤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1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4-18 |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