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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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宁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宁支公司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所受经济损失合计78975.6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张凯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0元,依法减半收取430元,鉴定费900元,合计133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宁支公司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6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帐号46×××65)。 |
裁判日期 | 2021-03-19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