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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安能煤电科技有限公司损失4000元。 二、被告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安能煤电科技有限公司损失89073.67元。 三、被告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山东安能煤电科技有限公司损失224687.67元。 四、驳回原告山东安能煤电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85元,由原告山东安能煤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284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负担33元,被告中路和合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29元,被告中路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83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4-10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