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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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2民 初53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威海东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与汇亚致远产业园运营管理(山东)有限公司签订的《商业物业租赁合同》于2020年7月9日解除; 二、撤销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2民 初532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四项; 三、汇亚致远产业园运营管理(山东)有限公司支付威海东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租金124023.55元; 四、威海东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赔偿汇亚致远产业园运营管理(山东)有限公司逾期交房经济损失122658.7元; 五、驳回威海东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六、驳回汇亚致远产业园运营管理(山东)有限公司其余反诉请求。 上述给付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3554元,由威海东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2059元,汇亚致远产业园运营管理(山东)有限公司负担149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377元,由威海东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880元,由威海东华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377元,汇亚致远产业园运营管理(山东)有限公司负担150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