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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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嘉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湖南沿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向原告湖南沿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20年11月23日的合伙结算款477565元。 上述应支付的款项当事人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湖南沿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97元,由被告***负担7906元,由原告湖南沿江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6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07 |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