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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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爱搏汽配有限公司 舟山市港龙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岱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舟山爱搏汽配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舟山市港龙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代偿借款991888.34元,并支付自2015年6月3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991888.34元为基数,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若被告舟山爱搏汽配有限公司不能向原告舟山市港龙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清偿上述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由被告***、***各负担四分之一。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18元,由被告舟山爱搏汽配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分别对其中的3429.5元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1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