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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款项10763418.86元及利息(利息以20763418.8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6年6月22日起计算至2017年10月26日;以10763418.86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自2017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案件本诉受理费228064元,由原告***负担68705元,被告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59359元;反诉费73400元,由***负担5277元,被告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8132元;鉴定费42万元,由***负担9.4万元,被告深圳市鹏森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6万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01 |
| 发布日期 | 2021-04-1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