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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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常州市武进区龙城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0万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常州市武进区龙城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期内约定利息28772元; 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常州市武进区龙城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本金140万元和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 四、被告常州市凯斯电梯销售有限公司在14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的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常州市武进区龙城农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0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401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1-03-15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