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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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新鸿骏混凝土有限公司 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粤0402执1641号 珠海市新鸿骏混凝土有限公司、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 关于珠海市新鸿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福建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已履行完毕(2019)粤0402民初172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本案已作执行结案处理。 如有异议,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异议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提出异议。 特此通知。 二零二一年三月三日 |
| 裁判日期 | 2021-03-03 |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