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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阳江市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3年7月至2018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8482.32元给原告阳江市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摊电费3060.5元给原告阳江市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三、驳回原告阳江市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8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600元,合共898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5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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