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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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吉安市青原区东侧和济春天38栋1-2002号的房产一处,证书号为:赣(2018)吉安市不动产权第0021882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5-15 |
发布日期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