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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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阳城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晋城市书兰眼镜有限责任公司 山西一把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晋城市书兰眼镜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一把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保证责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阳城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项1496628元及自2019年8月1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9.2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7元,减半收取9253.5元,由被告晋城市书兰眼镜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