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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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 晋城市华远物流有限公司 山西汽运集团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长子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长治市上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46346.33元; 二、被告董宇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3922.05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83元,由原告负担1478元,由被告董宇超负担2343元,由被告任会峰、被告山西汽运集团晋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晋城市华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5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