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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宜黄县城关法律服务所
抚州市树人投资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支行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西省宜黄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赣1026民初12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选文,宜黄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抚州市树人投资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欧阳小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金兰,女,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支行,住***。

负责人:阎渊,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宇昊,男,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琪,女,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与被告抚州市树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树人公司)、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黄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宜黄支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6年12月1日解除;二、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已付房款人民币500525元,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5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13216元(暂计算至起诉之日,要求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2月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宜黄县西马路21号第二栋2单元502室商品房一套,该商品房建筑面积127.36㎡,总价款500525元,原告以按揭方式付款,原告按合同约定于2016年2月17日支付首付款150525元,剩余35万元在建设银行宜黄支行办理按揭贷款。《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交房时间有约定:树人公司应在2016年12月1日前将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如逾期交房超过6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自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60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并未如期交房,经原告多次催促仍无效,原告无奈于2016年12月1日起多次向被告提出要求退房,同时提出解除合同,但被告仍置之不理。现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公正裁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请求本院予以确认:

一、原告**与被告抚州市树人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GF-2000-0171房管部门登记备案号201600252)于2016年12月1日解除。

二、原、被告双方因涉及到本案应缴纳的各项税费由相关当事人按法律规定承担。

案件受理费8942.4元,减半收取计4471.2元,由被告抚州市树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邹永斌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潘铭姗

书记员梅舒舒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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