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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8民初2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先行垫付医疗费3068元; 二、撤销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2019)晋1128民初2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及住宿、鉴定费合计158131.27元(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1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148131.27元);(三)驳回原告***其他不合理的票据请求; 三、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及住宿、鉴定费合计193962.87元; 四、驳回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78元,减半收取2139元,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负担;上诉人***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696元,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2250元,均由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6 |
发布日期 | 2020-03-09 |